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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采取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种类型。

1、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具体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和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新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其特点是:

a、实行股权式合营,以货币为单位计算出资额,并计算中外双方的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有的比例。依中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双方的投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出资,都必须以货币计算双方的股权。
b、中外双方以其股权作为其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的依据。中外双方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风险责任等方面均严格按照双方所享有的股权分享和承担,因而具有规范性的特点。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以合作经营的形式同中国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a、实行契约式合营,不用货币形式计算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中外双方权益依合同规定,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

b、合作形式多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它的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的不同。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凡合作经营各方联系较松散、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成为中国的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c、经营管理方式的灵活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契约式合营,这决定了它管理方式的灵活性。企业依据合同规定,可以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在企业内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中外双方共同委派。企业可以由中外双方的任何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者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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