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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递章
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自行接受香港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公证书。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各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必须依据司公通〔1991〕170号通知的规定,注意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应定期将转递情况报司法部公证司。并作为委托香港律师注册考核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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