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内地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
其可以申请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等。2005年1月1日起,上海工商部门在全市20个分局设立专门窗口与“绿色通道”,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允许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能够大大降低港澳居民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门槛。
CEPA正式实施以来,港澳人士到上海申办个体工商户发展顺利,登记户数稳步增长。据悉,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港澳居民在上海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将进一步放宽。
港澳人士可在中国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商,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原件):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3、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所证明可提交以下文件:
①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6、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1)经营场所:①使用临时建筑、改变用途建筑的,提交国土规划部门文件、消防部门验收证明及产权证明材料;②房屋用途必须为“商铺”或“商业”;
(2)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其中,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等12类商品的零售业务,按我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