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投资导向
投资方向
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 2005 年修订)
一、制造业
( 一 ) 装备制造业
1. 精密加工设备制造
2. 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
3. 现代交通运输配套设备制造
4.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5. 现代物流装备制造
6. 电站与输配电设备制造
7. 新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8. 民用航天设备制造(中方控股)
9. 数字化医用器械与制药设备制造
10. 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制造
11. 专用设备及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制造
12. 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
( 二 )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 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线宽 0.35 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制造,集成电路关键工艺装备、配件、原材料、元器件制造
2. 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3.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4. 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交换设备、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的产业化,手机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5. 光通信连接、交换与传输设备
6. 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及上下游产品研发和制造,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接收发射设备制造
7. 半导体发光材料、特种光纤及光电子器件研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制造
8. 微电子关键材料及元器件
( 三 ) 汽车制造业
1. 汽车整车制造(包括研发),高性能特种车、混合动力汽车制造(包括研发)
2. 燃料电池、燃气和太阳能等新能源汽车研制
3. 汽车发动机制造(包括研发)
4.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车载信息系统,汽车电子芯片、传感器、车身附件电子等基础器件,发动机控制系统,底盘控制系统,车身电子控制系统
5.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6. 汽车轻量化关键材料技术
(四)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制造业
1. 生物技术与产品的制造:单克隆抗体药物、新型疫苗、基因工程药物、基因治疗与免疫治疗、重大疾病诊断试剂
2. 新型化学合成药、半合成药的制造:针对艾滋病、乙肝、肿瘤、神经系统、结核、糖尿病等重大疾病,基于新靶点、新结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
3. 新型制剂技术和产品的制造: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制剂、新产品生产,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和产业化。
4. 中药现代化技术及产品制造:中药有效部位或中药单体的开发和产业化,以及传统复方中药的二次开发
5. 新型医用生物材料:可降解生物材料、体内植入物以及组织工程来源的生物活性修复、替换材料、人工脏器、心血管医疗材料与器件的开发和产业化
6. 兽用药物:新型兽用疫苗、化学药物
7. 新型包衣材料及药用辅料
( 五 ) 新材料
1. 有色金属材料,主要包括汽车板及合金钢、高性能轻合金材料、高强度耐热合金钢、新一代碳素结构钢等
2. 化工新材料,主要包括新型环保催化剂、精细化工与专用化学品等
3. 其他非金属材料:主要包括高效节能新型建筑材料、产业用纤维碳纤维材料、稀土功能材料等
4. 新型复合材料:主要包括热塑性树脂复合材料、功能性工程塑料合金等
( 六 ) 船舶制造业
1. 超大型船、特种船、高性能船的设计、制造和修理
2. 大型船舶( 1 万 TEU 以上大型集装箱船、大型 FPSO 船、 VLCC 船、大型 LNG 船等高性能、高技术船只)
3. 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4. 船用低速大功率柴油机及控制系统、船用曲轴等船用关键配套设备制造
5. 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6. 特种船舶用关键材料
( 七 ) 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制造业
1. 石油化工深加工产品制造
2. 天然气化工系列加工
3. 光气衍生系列加工
4. 精细化工系列加工
5. 高分子材料加工
6. 新型涂料、试剂、助剂、催化剂、溶剂等产品制造
( 八 ) 精品钢铁制造业
1. 汽车和家电用钢材制造
2. 石油和高压锅炉专用无缝钢管制造
3. 船用板和容器板、耐磨板、结构板等特殊专用中厚板制造
4. 不锈钢及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特钢制造
5. 电工钢和高效建筑用钢制造
6. 海洋设施用特殊钢制造
7. 薄板坯、薄带坯等近终型连铸连轧
8. 高性能精密板带生产
( 九 ) 飞机制造业
1. 民用飞机(包括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 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3. 飞机维修
(十)都市型工业
1. 新型服装服饰、面料研制
2. 钻石珠宝等工艺旅游纪念品研制
3. 钟表和文体用品研制
4. 工业设计与模型制作
二、服务业
( 一 ) 金融服务业
1. 银行、财务公司
2. 保险公司
3.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 金融租赁公司
5. 保险中介公司
( 二 ) 物流业
1. 第三方物流企业
2. 分拨配送中心
3. 物流房地产开发
4. 集装箱多式联运
5. 道路货运
6. 物流信息系统开发
( 三 ) 分销业
1. 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企业
2. 一般商品的外贸企业
3. 国际采购中心
( 四 ) 社会事业
1. 高等教育的合作办学
2. 文化经纪(限于合作、合伙)
3.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作(中方控股)
5. 医疗、保健服务(限于合资、合作),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机构、肿瘤诊疗机构、整形美容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临终关怀护理机构(包括高层次老年护理医疗机构)
6. 体育竞赛、表演;体育设施建设、改造和经营管理(除高尔夫球场);体育俱乐部。
7. 老年人服务(养老机构、老年公寓、老年住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社区活动中心、养老服务管理咨询机构、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机构、老年人护理康复用品服务机构等)
( 五 )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1. 研究开发机构 ( 中心 )
2.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3. 认证机构
4. 民用卫星等技术的开发
5.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6.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7.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8. 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9.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10.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11.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 六 ) 房地产业
1. 普通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
2. 旧区改造
3. 写字楼和高档宾馆建设、管理
4.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5. 建筑设计公司
6. 建筑装潢公司
( 七 ) 旅游业
1. 国际会展设施的建设、经营
2. 旅行社
3. 旅游景区(点)的建设、经营
4. 旅游线路及旅游集散站的建设、经营
( 八 ) 信息、咨询服务业
1.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2.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
3. 各类经纪、中介服务
4. 专业服务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1. 轨道交通、公路、桥梁、隧道、民用机场、轮渡和港口公用码头
2. 社会停车场、公交停车场、交通枢纽的综合开发建设和改造
3. 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
4. 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中方控股)
5.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 ( 焚烧厂、填埋场 ) 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6. 清洁能源 ( 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
四、农、林、牧、渔业
1. 动、植物优良种子、种苗、菌种繁育和推广 ( 不含我国特有珍贵优良品种 ) ,高产优质新品种产业化生产
2. 名优农、畜、水产品种植和养殖
3. 远洋渔业
4. 农产品精深加工
5. 大型农产品采购交易、物流建设
6. 现代农业设施栽培
7. 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上海欢迎外商投资的领域
(1)?属於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项目;
(2)?属於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商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要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
(3)?属於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
(4)?属於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项目;
(5)?属於本市重点发展的汽车工业、通讯设备、大型机电设备和电站设备、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家用电器、钢铁工业等六大支柱产业的配套项目,以及计算机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现代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建筑材料、环境保护设备的项目;
(6)?结合内环线内工业企业布局调整,有利於将现有老企业迁往郊县 ( 区 ) 九个市级工业开发区建设的项目;
(7)?根据上海市的统一规划,可通过土地批租投资改造旧城区危房、棚户、简房的内销房地产项目;
(8)?在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咨询等项目;
(9)?属於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凡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 (?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 )?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兴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晨、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 .荒地、荒山、滩徐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 .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 .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 .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 80 %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 .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 .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 .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 .动物用驱虫药、 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 .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 .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乾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 “ 次、小、薪 ” 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 新技术、新产品
15.?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6 .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7 .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8 .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轻工业
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 .纸浆(年产木浆 17 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3 .皮革後整饰加工及其新技术设备制造
4 .无汞灭锰二次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5 .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6 .聚酷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7 .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8 .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 .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10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三)纺织工业
1 .纺织化纤木浆(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2 .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3 .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後整理加工
4 .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 .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3 .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 .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 .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 DCS / CDMA )系统设备制造
9 . 2.5 千兆比/秒( 2.5GB / S )及以上光同步、微波同步数字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10 . 2.5 千兆比/秒( 2.5GB / S )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11 .异步转移模式( ATM )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 .煤炭开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 .煤炭开采与洗选(特种、稀有煤种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 .水煤浆、煤炭液化生产
4 .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 .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 .煤炭管道运输
7 .煤层气勘查、开发
(六)电力工业
1 .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 .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5 .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 . 50 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和连铸)、 50 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2 .不锈钢冶炼
3 .冷轧硅钢片生产
4 .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5 .石油钢管
6 .废钢加工和处理
7 .铁矿、锰矿采选
8 .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9 .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10 .针状焦鸩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1 .乾熄焦生产
(八)有色金属工业
1 .单晶硅(直径 8 英寸 及以上)、多晶硅生产
2 .硬质含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4 .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5 .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 30 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6 .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 .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 .年产 60 万吨及以上乙烯(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 .聚氯乙烯树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 .乙烯副产品 C5 - C9 产品的综合利用
5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 A 、丁苯毗胶乳、毗晚 4 . 4'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7 .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8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酩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9 .精细化工:染(颜)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0 .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1 .煤化工产品生产
12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3 .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它助剂生产
14 .增加石油采收率的三次采油新技术开发与运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 .输油、输气管道及油库、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 .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 F 、 H 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3 .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 100 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 3000 立方米 /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 5 立方米 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4 .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5 .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6 .年产 30 万吨及以上合成氨、 48 万吨及以上尿素。 30 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中方投股或占主导地位)
7 .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8 .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9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0 .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1 .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12 .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13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14 . 25 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 5—10 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5 .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16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17 .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18 .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19 .汽车、摩托车技术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20 .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生产
21 .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灯具、盘式制动器
22 .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3 .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24 .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设备制造
25 . 10 吨/小时及以上的铜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26 .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十一)电子工业
1 .线宽 0.35 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 .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3 .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 .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 HDTV )、数字磁带录放机生产
6 .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7 .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8.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 CAD )、辅助测试( CAT )、辅助制造( CAM )、辅助工程( CAE )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9 .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0 .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1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2 .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3 .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14 .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 .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开发与制造
16 .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
17 .单模光纤生产
18 .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 .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0 .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 ISDN )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 .日熔化 500 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 .年产 50 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3 .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 .日产 4000 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乾法水泥生产线(限于中西部地区)
5 .散装水泥仓储运输设施
6 .年产 1 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7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人工晶体)
8 .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
9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0 .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11 .城市卫生特种设备制造
12 .树木移栽机械设备制造
13 .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十三)医药工业
1 .受我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 .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3 .维生素类:烟酸
4 .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 .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 .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 .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 .中药有效成份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 .新型佐剂的开发应用
13 .肝炎、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十四)医疗器械制造业
1 .具有中频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和数字图像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 80 千瓦及以上医用 X?线机组
2 .电子内窥镜
3 .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 .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3 .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 .航空机载设备制造
5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6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技股或占主导地位)
8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9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开发
10 .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六)新兴产业
1 .微电子技术
2 .新材料
3 .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 .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 .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8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9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10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七)服务业
1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 .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十八)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轻工业
1 .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生产
2 .合成脂肪醇、醇醚及醇醚硫酸盐
3 .空调、冰箱用轴功率 2 千瓦以下压缩机生产
(二)纺织工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忏抽丝
2 .单线能力在 2 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三)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 .钡盐生产
2 . 500 万吨以下炼油厂建设
3 .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4 .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四)机械工业
1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 .柴油发电机组制造
3 .各种普通磨料(含刚玉、碳化硅),宜径 400 毫米以下砂轮及人造金钢石锯片生产
4 .电钻、电动砂轮机生产
5 .普通碳钢焊条
6 .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 .普通铅酸蓄电池
8 .集装箱
9 .电梯
10 .铝合金轮毂
(五)电子工业
1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2 .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
(六)医药工业
1 .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红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嗉酸生产
2 .安乃近、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维生素 B1 、维生素 B2 、维生素 B6 生产
(七)医疗器械制造业
1 .中低档 B 型超声显像仪生产
(八)运输服务业
1 .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 .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 .粮食、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
3 .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4 .中药材种植、养殖(不允许外商独资)
(二)轻工业
1 .食盐、工业用盐生产
2 .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
3 .黄酒、名牌白酒生产
4 .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5 .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6 .天然香料生产
7 .油脂加工
8 .纸及纸板
(三)纺织工业
1 .毛纺织、棉纺织
2 .生丝、坯绸
3 .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4 .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睛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 .干线铁路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 .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 .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4 .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 .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电力工业
1 .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边远山区及低质煤、煤矸石电厂除外)
(六)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 .铜加工、铝加工
2 .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
3 .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 .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分离
(七)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 .感光材料(胶片、胶卷、 PS 版、相纸)
2 .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 .联苯胺
4 .离子膜烧碱及有机氧系列化工产品
5 .子午线轮胎(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 .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晴、已内酰胺、尼龙 66 盐等
(八)机械工业
1 .汽车(含各类轿车、载货车、客车、改装车)及摩托车整车(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 .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 .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它汽车电子设备系统、电机、铝散热器制造
4 .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翻新、拆解(改装)
5 .火电设备: 1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 IGCC )、增压流化床( PFBC )、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6 .水电设备:转轮直径 5 米 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 5 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 1 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7 .核电机组: 6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8 .输变电设备: 220 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9 . 320 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 3 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 50 吨以下汽车起重机(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薄板连铸机制造
11 .复印机、照相机
(九)电子工业
1 .彩色电视机(含投影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2 .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
3 .录像机、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4 .模拟移动通信系统(蜂窝、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5 .卫星导航定位接受设备及关键部件(不允许外商独资)
6 .稀路由卫星通信( VSAT )系统设备制造 7.2.5 千兆比/秒( 2.5GB / S )以下光同步数字系列、 144 兆比/秒( 144MB / S )及以下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十)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业
金刚石及其它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十一)医药工业
1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制成品(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2 .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等
3 .青霉素 G?
4 .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 .高技术的疫苗技术(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 .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7 .维生素 C 生产
8 .血液制品的生产
(十二)医疗器械制造业
1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2 . 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CT )、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三)船舶工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 .特种船、高性能和 3.5 万吨及以下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2 .船舶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
(十四)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 .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 .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 .旅行社
4 .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5 .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 .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7 .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8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9 .高尔夫球场
10 .土地成片开发
11 .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2 .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十五)金融及相关行业
1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 .金融租赁
5 .外汇经纪
6 .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 .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六)其他
1 .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
3 .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七)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 .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 .绿荼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 .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 .手工地毯
3 .脱胎漆器
4 .琅玳制品
5 .青花玲珑瓷
6 .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 .电网的建设、经营
2 .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及加工
(五)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 .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 .天青石开采及加工
(六)医药工业
1 .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等)
2 .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 .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 .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金融业
1 .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业务
(九)广播影视业
1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网)、发射、转播台(站)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
3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 .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 .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 .跑马场、赌博
4 .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凡符合秒十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亿税。
附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
电视机
摄像机
录像机
放像机
音响设备
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
电冰箱、电冰柜
洗衣机
照相机
复印机
程控电话交换机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电话机
无线寻呼机
传真机
电子计算器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汽车
摩托车
其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第 1 章至第 83 章、第 91 章至 97 章的所有税号;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列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
(四)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五)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
(二)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
(三)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分别列入限制类(甲)或者限制类(乙)。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举办。
第八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煤炭、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限制类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必须约定企业经营期限;
(二)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中方投资中的固定资产部分必须使用中方投资者自有资金或者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
第十条 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
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其中,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 , 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或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范围的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受本规定第九条的限制;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资源优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亦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建议书的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越权审批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投资程序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2.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位于浦东新区内的,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限制乙类项目,需经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3.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负责审批。
4. 除上述第 1 、 2 、 3 项外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1. 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的 20 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2.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零部件)、选址、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基础设施配套、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构协调解决。
3. 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可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的 30 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 办理企业代码
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 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构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在 3 日内,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6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被批准证书之日起在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凡市外资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10 日内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设立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缴纳费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和审证手续费
凡属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建筑工程,其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在 30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0 万美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按土建和水电设备总造价 1‰ 计收人民币;超过 3000 万美元的,超过部份投 0.5‰ 计收人民币。审照手续费按建筑工程执照费的 0.5‰ 计收人民币。
土地使用费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用地的原则。用地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即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场地。
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征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土地使用费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和土地用途确定,分为五类十级。其收费标准,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 170 元,最低为人民币 0.5 元,各等级幅度内的具体费额,由上海市土地主管部门核定。
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 3 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 30 %。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后,合营企业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土地使用费在合营企业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按营业额百分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不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均须按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6 年 6 月 21 日 发布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由上海市房地局办理。地址:浦东崂山西路 201 号九楼。电话: 58881688 。用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须带可行性报告、合同及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转让或建设用地批文及批准书,先进技术或产品出口企业证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及企业所需说明文件。
有关具体执行问题
1 .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2 .凡在 1995 年 6 月 30 日前 已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时执行 1991 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满 5 年以上的,期满後执行新的土地使用费标准。
3 .对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从 1995 年 7 月 1 日起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 1986 ) 113 号]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 按 1991 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或减半征收。
4 .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媒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执行。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建设部、上海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各类工业、交通、民用、市政等土木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装饰、园林工程(包括外国人独资和中外合资的)的建设活动,均应接受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质量监督。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继承包单位应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一般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 1.5‰ 缴纳监督管理费(人民币),不足 300 元的按 300 元计收。 1997 年 1 月 1 日 後开工并实施并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安工作量 1‰ 计收。工程建设期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工程竣工後,须经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检查合格,核定质量定级後,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