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惠政策
浦东新区财政扶持张江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落实市委、市府 " 在五年内将张江高科技园区建成技术创新示范基地 " 的工作,进一步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实现把浦东新区建成高科技产业基地的目标,现制定财政扶持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办法
1 、对园区内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及中试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 4% 、 7% 。
2 、对园区内新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联合体,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 4% 、 5% 、 7% ,第四至第八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 7% 。
3 、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及新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 4% 、 5% 、 7% ,第四至第八年减半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其五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 4% 、 5% 、 7% 。第六至第八年减半补贴。上述补贴的 l0% 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4 、对园区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发放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按实列支。
5 、对在园区内注册的研发机构,除比照执行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意见外,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还可分别按 4% 、 5% 、 7% 的补贴延长一年。
6 、对在浦东新区注册的研发机构中从事研发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首席科学家等国家级专家在浦东新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可按购房价不超过 100 万元的 20% ,由新区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贴。
7 、对园区内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基地中的孵化项目,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 4% 、 5% 、 7% 。
8 、对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实施转让后,其成果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可酌情补贴。
9 、凡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对浦东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 70% 的,可比照执行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意见, 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 3% 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充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 10% 。
10 、对用 1997 年 1 月 1 日 以后的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上海浦东软件园内的企业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五年的,可根据其实际投入资金等情况,就其第二年度内实际投入资金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 7% 。
11 、对在园区内注册,从事高科技研发、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三年内为园区内科技创业者、企业或项目提供投资评估和咨询等服务取得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 5% 、 7% 。
12 、新区政府对园区内的技术创新区实现区域回租的办法支持其开发建设。同时,对进园区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的用房授权新区有关国有企业管理并可以实行以零房租或补贴房租换取进园企业相应预期股份的办法支持其发展。
13 、通过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资助、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产业的专项投入,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及科技服务等。
14 、对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制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意义的项目,经新区政府批准,可予以专项奖励。
15 、浦东新区制定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内企业原则上适用。
二、附 则
1 、本意见中财政扶持对象除文中明确的以外,均指由浦东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 ( 特指对象除外 ) 的企业。
2 、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授权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
3 、本意见规定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补贴额的计算,均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措施,在具体实施时,除依据扶持对象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外,还须以科技含量、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经营规模及安置待业人员等因素作为指标参数,加以综合考核后,报经新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4 、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意见。如出现先享受了本意见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5 、本意见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对扶持对象实施财政专项补贴的起始日期,另行规定。
6 、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新区财政局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7 、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新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8 、本意见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及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支持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海关十条措施
一、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l 、 在园区内经批准成立的市属科研开发机构所进口的,如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等所需的仪器、仪表及附件,为科研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设备 ( 不包括 中试设备 ) ,计算机工作站,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科学试验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等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 对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而进口的生产设备 ( 包括中试设号备 ) 、仪器仪表,环保装置、技术资料以及随设备进口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 2000 年年底之前,园区内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技术中心还可享受科研机构的各项关税优惠政策。
3 、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 简称五类企业 ) ,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和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 、 对园区内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 、 园区内中资企业可享受浦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7 、 区内高科技企业、研究机构如可同时适用几项优惠政策,海关以最优惠政策执行。
二、海关配套优惠措施
8 、 海关对园区内规模大、资信好的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进口货物开设 " 绿色通道 " ,优先安排通关事宜。对科研、生产急需的特殊货物,视情凭保函放行,进口后再办理销保手续。
9 、 海关优先安排与园区内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 , 实行 EDI 报关。
10 、海关优先安排园区内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的 A 类企业评审事宜。对认定的 A 类企业海关给予其进口货物 " 先放行、后征税 "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保证金 " 实转 " 或银行保证金台帐;特殊情况凭保证函放行等一系列优惠措施。
外高桥保税区政策优势
国家唯一可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地方;
境外与保税区间货物进出自由,免关税,免许可证;
在区内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展示,没有时间限制,保税商品可在区内自由买卖;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建筑材料及 20 种办公用品全部免税,免许可证;
区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非生产性企业自开办之时起一年免两年减按 10% 征税。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中国政府最早设立、最为开放的特别经济区域,中央政府为此颁布了专项立法 ( 有关海关、税务、外汇等方面 ) ;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特别管理。其特殊优惠政策如下:
投资政策:
1. 对所有中资及外资企业开放,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设立贸易、仓储分拨、加工及其他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司。也可以设立包含上述所有领域的复合型企业。
2. 在保税区内无论投资何种领域,外商均可申请 100% 的独资公司,也不受中国政府的产业投资导向限制。
关税政策:
1. 在保税区投资的全部企业,其进口的所有物品包括机械设备、办公用品 ( 包括二手物品 ) 均可 100% 享受免税政策 ( 交通车辆除外 ) 。
2. 加工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关税税率与经济特区的政策相同。
货物保税加工:
1. 区内企业进行保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仅需使用保税手册备案登记,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产品出口或国内保税转移无任何额外税务支出。
2. 区内加工企业采用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加工成产品,经申请批准后,按其被批准的内销比例征收进口部分材料关税后可直接内销。
货物存储:
1. 任何商品(除武器、毒品及有污染的物品之外)均被允许无期限保税存放或展示,海关不征收任何监管费用。
2. 经海关同意,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可存放非保税物品,但应分隔管理。
3.?经海关同意 , 保税物品在交纳保证金后允许在区外短期展示。
4.?对于信誉优良的企业,经海关核准,对其贸易中批量小、批次多并价格低的保税零件和维修零碎件采取多次出关、一次核销的管理方式。
税收政策:
1. 生产型企业所得税为 15%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三年按 7.5% 征税;以后年份按 15% 征收。
2. 生产型企业的产品出口或区内保税转接,不征收加工环节增值税。
3. 税后利润,可 100% 换汇并向海外汇出,不征收利润汇出税。
外汇管理:
1. 区内企业可开设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资本帐户和贸易结算帐户合二为一。
2. 区内企业和非保税区企业之间允许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区内企业收取的外汇可 100% 现汇留存,不实行强制结汇制度。
3. 实行较宽松的收、付汇核销制度,对于合法经营、行为良好的,人民币换汇额度不受限制。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生物医药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
沪张江园区办 [2000]24 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依据张江高科技园区内 " 国家上海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 " 的功能定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着 " 以监督管理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 " 的工作方针,决定进一步支持园区内生物医药科技产业的发展,体现对张江高科技园区 " 特而又特 " 的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张江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立办事窗口,会同有关部门受理、协调在张江高科技园区 ( 以下简称 " 园区 ") 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项目,并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对注册在园区内的药品科研企业 ( 机构 ) 不设前置审查。由园区办公室直接审理后,到工商管理局部门注册登记,然后抄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以利于对医药科研企业 ( 机构 ) 进行必要的工作监管的指导。
三、重点支持、扶植园区内符合国家医药重点发展方向、技术水平高、临床所必需的研究开发的新药项目,并在新药研发中给予 GLP(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 和 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 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新药初审的速度。
四、支持在园区内组建合作研究服务组织 (CRO 公司 ) ,为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提供非临床试验、新药资料设备、新药临床申请及临床试验规范监督等各项服务。
五、对园区内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申请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单位或自然人按规定填报《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表》后,由园区办公室的办事窗口直接审理,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完成建设以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对企业进行验收,并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六、对必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项目,市药监局与园区办公室建立快速联系通道,对项目进行跟踪协调,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指导。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七、支持组建新药科研生产孵化基地,对新药成果进行孵化培育。帮助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和有关部门,利用国家各部门对 " 国家上海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 " 的政策支持,组建新药科研生产孵化基地,在规定剂型达到 GMP 认证条件下,支持新药研发和科技生产小企业的新药中试和生产在基地内进行。具体方案由张江高科技园区提出,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金桥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金桥出口加工区和金桥现代科技园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享有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进口设备关税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外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根据由上海市外资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具体免税手续。如果产品 100% 外销,进口设备可以免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应是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 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 。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限投资总额内。
二、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正常年份金桥开发区所得税率为 15% 。正常年份金桥开发区增值税税率为 17% 。
( 1 ) " 二免三减半 " :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获利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所得税。
( 2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 )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 )企业所得税退税 : 外商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
A .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100% ;
B . 再投资其他企业退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40%
( 5 )在 2000 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附加率 3% )。
( 6 )所得利润汇出部分所得税免征
( 7 )在浦东新区内从事高、新技术的和产品开发的新办企业以及其他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中试基地,在投产一年后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根据高新技术的等级按 50%-100% 由财税局审定批准予以列收列支返还。
三、出口增值税退税
( 1 )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 4 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17% ;
( 2 ) 农机出口退税率 13% ;
( 3 ) 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 13% ;
( 4 ) 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 11% ;
( 5 )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 5% ;
( 6 )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退税率为 9% ;
四、原材料保税及相关问题
金桥开发区设有保税仓库和海关监管仓库。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该仓库对进口原材料进行保税。
投资者若进口原材料,对于具有对口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可以采取全额保税,以全额保税的原材料所加工生产的产品将全部出口。对于没有对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 1 、可以作为备料加工处理,海关根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内外销比例,对于外销比例部分可以保税,内销比例部分不予保税、须交税。已交税的作为内销部分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即使改为出口,目前海关也不予返税。
外商在浦东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在浦东新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其所得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在浦东新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在浦东新区投资的 “ 先进技术企业 ” 按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 可延长三年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产品出口企业 ” 按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产品销售总额 70 %以上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在浦东新区投资的港口、能源、交通项目,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浦东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0 年底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房屋, 从建成或购置月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7.?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 其经营所得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关于支持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六条措施
一、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 ( 下称开发公司 ) 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紧急入境的,可为其申办口岸签证。 园区内企业因紧急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入境,可以凭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公函办理口岸签证。上述办理口岸签证的申请材料可用传真方式。
二、对国家和市、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来园区投资数额较大者以及其所在 " 三资 " 企业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 ( 副总经理以上 ) 和技术人员,凭国家、市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可在入境、居留方面享受如下便利:
1 、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有效期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 "F" 签证。
2 、对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签发 1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外国人居留证;同时签发与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 "Z" 签证。
3 、对出国留学后加入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申请在沪定居 (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可经批准,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1 至 5 年多次返回 "D" 签证。
三、对企业人员去港澳从事商务活动,除首次申请外,凭开发公司公函,当年内免交境外邀请函及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 3 个月以上多次往返商务签证。
四、园区内正在办理登记手续的项目,尚未取得法人资格前,有关人员因商务活动需出境申办证件的,凭境外邀请函和开发公司公函,免交企业营业执照等其它材料。
五、对在园区内投资数额大、投资年限长的台资、沪台合资、合作等企业中任正、副董事长、总经理、主要技术、管理工作的台湾居民及其随行配偶、子女;经认可的国家急需台湾高科技人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申办 3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六、园区内国家重点扶持企业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出入境手续,可酌情凭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函先予办理证件或签证,后补办手续。
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投身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创业工作,加快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技园区 ( 以下简称园区 ) 内的单位及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引进。引进人员年龄一般控制在 50 周岁以下。
1 、园区内产业发展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
2 、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 、到园区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
5 、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可向园区内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提出引进要求和人事代理,也可直接报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办理调沪手续,还可按《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 ( 沪人 [1998]68 号 ) 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引进调沪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免交城市建设费。
第六条 在园区内工作的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家属是农业户口、可申请办理家属户口 " 农转非 " 。
第七条 在园区内工作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配偶在外省市,本市有接收单位的,可不受夫妻分居时间限制,申请办理调沪手续。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报酬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专利和技术入股。用人单位可以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九条 留学人员所办企业在园区内注册,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根据《上海市引进高层次留学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留学生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凡留学生企业引进的人才或到园区内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需定居的,其本人及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未满 16 周岁或超过 16 周岁,但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委托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解决本市常住户口,并协助办理子女的入学手续。留学人员原籍是外省市,在园区内投资或开办企业者,可优先办理一至二名直系亲属来新区落户。
到浦东新区落户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并在园区内从事科研工作的学科带头人,经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认定,可一次性获得适量安置资助。
第十条 引进国 ( 境 ) 外专家来园区内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浦东新区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引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优先获得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和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到园区 从事 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可由浦 东新区 博士后站提供过渡性优惠住房,接收单位可获得每人 2 ~ 5 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 ( 此款待定 ) 。
第十二条 对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将其在园区内的工作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对在园区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推荐,优先向浦东新区管委会申报授予浦东开发建设贡献奖或浦东开发建设特殊贡献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解释。
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 “ 两类企业 ” 后,可以享受以下几种优惠:
(1)“ 两类企业 ” 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 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2) 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 按照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3) 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 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4)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 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6) 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 15% 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减按 1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7) 凡以征用或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两类企业 ” , 可根据土地等级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待遇。
上海海关出台措施支持微电子发展
为进一步支持微电子产业的发展,上海海关日前专门针对微电子企业,制订了7项优惠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1、微电子企业享受优先报关,一般进出口货物在申报后2小时内办理通关手续;2、海关采取 “ 提前报关 ” 、货到港后 “ 实物放行 ” 的方式,保证货物快速通关;3、海关适量减少必查商品的比例;4、实施进口货物 “ 预归类 ” 、 “ 预审价 ” 制度,并凭保验放审价货物和必检商品;5、1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6、开展为重点微电子企业提供的 “ 备品备件、原材料分拨中心 ”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7、对浦东新区微电子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材料比照A类企业标准核发手册,加速审批核销速度,1个工作日内办结手册,两周内完成手册核销。
位于上海浦东的张江高科技园区集中了72家微电子企业,为此,浦东海关也相应制订了9条支持措施,包括:严格通关作业时限,加快通关速度;提供通关便利,加速货物验放;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成立浦东海关通关事务应急处理小组;建立业务咨询投诉窗口值班制度;进一步发挥海关统计职能作用;大力开展宣传讲座活动,试行与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海关与外经贸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大关务公开力度,提高海关执法透明度等。
以国家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和台湾微电子产业向大陆转移为契机,张江高科技园区着力培育集成电路产业,铸造 “ 中国之芯 ” 。截止今年6月底,园区引进了以中芯国际、宏力为代表的70多个集成电路项目,总投资超过40亿美元,形成了包括制造、设计、研发、封装、测试、配套服务在内的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初步形成了产业聚集效应。根据规划,到2005年,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基地的硅片月加工能力将达20-30万片,芯片制造技术将从0.25微米提高到0.18微米以下,年总产值将达到20-25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