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2020-4-12 22: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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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指定的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的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但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并依法受到保护。由于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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